关于开设部分公共基础课程补习班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4-10-17浏览次数:

教务处函〔2014〕80号

各学院:

根据学校近年在校生课程不及格人数统计结果,部分公共基础课程不及格人数较多,影响了我校毕业生毕业率和学位授予率,加大了学籍预警和学籍清理的工作难度,同时也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压力。为了改善上述现状,本着三个“一切”的原则,学校决定开设部分公共基础课程补习班,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为此,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一、拟开设补习班课程

高等数学Ⅰ(工科)、高等数学Ⅱ(工科)、高等数学(农科)、高等数学(理科)、经济数学基础、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无机及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大学物理(工科)等。

二、报名方式和补习班规模

每学期补习班的开设课程由教务处在开学第7周前,根据不及格人数情况确定并通知各学院,学生进行网上报名,教务处汇总。每个补习班人数控制在80人以内。

三、上课时间

每学期利用晚上9-10节和周六、日1-6节进行授课。具体课程安排由教务处负责。

四、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登录

1.补习班的课程考核方式与正常授课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任课教师可结合课程实际,将学生出勤率、作业及课堂提问等按一定比例计入考核成绩。

2.结课后的课程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开课学院与任课教师负责试卷命题、阅卷和成绩汇总,成绩汇总后交教务处(电子版和盖章签字纸质版),教务处负责成绩登录。

五、参加补习班次数

每位学生同一门课程只能参加一次补习班。若本次补习结束后课程考核未通过,则不能参加下次同一门课程的补习班。

六、学时与教学工作量

1.补习班授课学时原则上不超过该课程计划理论学时的60%,具体课时由教务处与开课学院商议后确定。

2.授课教学工作量根据补习班参加人数确定系数,按实际授课学时乘以系数核算:人数≤40人,系数为1.6;人数≤60人,系数为1.8;人数≤80人,系数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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