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函〔2012〕50号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
2012年各单位上报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根据我校学科建设规划、各院申报项目论证情况及2012年教学仪器设备费分配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现将审核结果公布如下(见附件)。在设备购置过程中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按批准后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改作他用,如原项目计划内的设备无法落实,需改购其它设备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各单位不得擅自自行购置仪器设备,确需自购的需经教务处批准后,按照统一采购程序执行。
3、各类仪器设备的采购均按照政府统一采购程序执行。
4、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需签订合同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