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函〔2008〕 11号
各学院:
根据自治区新教高办〔2008〕3号文件<关于申报2008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条件
高等学校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是指自治区高等院校用于课堂和实践教学的地方特色教材和少数民族文字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导资料等。申报教材应符合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有利于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有利于增强自治区高校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特色鲜明、意义重大、优势突出;
(三)体现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四)翻译教材的内容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和用词符合本民族语言的特点和规律,符合规范化要求,简练易懂;
(五)目前尚承担自治区高校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立项教材的主编人员,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本年度教材建设计划。已出版且短期内不再修订或再版的教材不得申报。
二、申报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高校特色和民文教材实行自愿申报、分级审核、择优立项。各学院应对申报工作加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论证、初审和推荐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和水平;
(二)学校根据申报原则和要求,对申请者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填写审查推荐意见。
(三)申报实行公示制度。学校所推荐的教材在报送教育厅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三、申报材料
(一)主编人员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申请书》;
(二)申报的新编教材需附文字成型稿,修订教材需附已有教材及完整修改方案。
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
四、申报时间
2008年3月20日至3月21日。
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不受理。
联 系 人:王鑫 联系电话:46809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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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