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9〕115号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规范专业评估工作,构建专业评估长效机制,提升本科专业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评估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文件精神制订。
第二条 本科专业评估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专业评估,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促进专业合理定位、引导专业办出特色;进一步推进专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提升专业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本科专业评估,系统汇集各专业的主要信息,准确全面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发现各本科专业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促进专业建设与发展,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重点是专业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要求、学生全面发展与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专业实际教学工作状态与确定目标的符合程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与学校、学院定位和目标的符合程度。
第二章 专业评估的实施
第五条 本科专业评估实行非新办专业和新办专业分类评估。非新办专业是指有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新办专业是指尚无毕业生或尚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六条 非新办专业评估重点考核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质量标准的建立和专业建设的成效,专业内涵建设,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建设层次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尤其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投入等方面。
第七条 新办专业评估重点考核专业办学思路,加强教学及教学资源和实践资源的建设,强化教学管理。
第八条 学院需对新办专业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所在学院每年向教务处提交新办专业年度建设情况报告。
第九条 在新办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组织实施专业评估与审核。评估结论作为新办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十条 新办专业的检查、评估的要求内容为:招生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条件及利用情况;教学管理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情况;实践教学情况及专业特色等。
第十一条 专业评估的主要考查内容包括
1.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3.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4.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5.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6.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7.经费投入及使用;
8.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9.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三章 专业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评估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评估专业进行考察、评价,做出评估结论。学院负责具体专业的自我评估、检查,接受学校专业评估、评估后的问题整改等。
第十三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各学院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自评,报送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并汇总,组织评估专家考察、评价并审核评估报告,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1.召开学校评估专家组会议,部署本科专业达标评估工作;
2.评估专家组成员到各学院进行评估。各专业负责人向专家组汇报,并当场回答专家组提问;
3.专家组审阅自评材料,并深入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评价,提出评价结论;
5.评估专家组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评估结果,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公布评估结果;
6.学校组织经验交流,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各学院在一个月内提交整改计划,学校组织专家组在半年内进行复查。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评估工作需要,学校设立专业评估经费和专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专业评估经费由学校拨付到各专业所在学院。标准为每个专业5万元。
第十七条 专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拨付教务处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应坚持精心计划、合理使用、统一审批、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不得超支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专业评估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与专业评估相关的调研、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材料打印、学院自评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条 专业评估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与专业评估工作无关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专家评审费、宣传印刷费、材料费、咨询费、专家接待费、外请专家差旅费等。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批程序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专业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专业评估排名后10%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二十四条 新专业申报成功后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取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所在学院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