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本科专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9-10-26浏览次数:

校发〔2019115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规范专业评估工作,构建专业评估长效机制,提升本科专业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评估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文件精神制订。

第二条 本科专业评估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专业评估,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促进专业合理定位、引导专业办出特色;进一步推进专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提升专业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本科专业评估,系统汇集各专业的主要信息,准确全面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发现各本科专业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促进专业建设与发展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重点是专业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要求、学生全面发展与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专业实际教学工作状态与确定目标的符合程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与学校、学院定位和目标的符合程度。  

第二章  专业评估的实施

第五条 本科专业评估实行非新办专业和新办专业分类评估。非新办专业指有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新办专业无毕业生或尚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六条 非新办专业评估重点考核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质量标准的建立和专业建设的成效,专业内涵建设,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建设层次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尤其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投入等方面。

 新办专业评估重点考核专业办学思路,加强教学及教学资源和实践资源的建设,强化教学管理。

 学院对新专业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所在学院每年向教务处提交新专业年度建设情况报告。

 在新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组织实施专业评估与审核。评估结论作为新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十条 专业的检查、评估的要求内容为:招生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条件及利用情况;教学管理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情况;实践教学情况及专业特色等。

第十 专业评估的主要考查内容包括

1.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3.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4.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5.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6.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7.经费投入及使用;

8.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9.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三章  专业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基本程序

第十 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评估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评估专业进行考察、评价,做出评估结论。学院负责具体专业的自我评估、检查,接受学校专业评估、评估后的问题整改等。

第十 本科专业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各学院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自评,报送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并汇总,组织评估专家考察、评价并审核评估报告,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 学校组织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1.召开学校评估专家组会议,部署本科专业达标评估工作;

2.评估专家组成员到各学院进行评估。各专业负责人向专家组汇报,并当场回答专家组提问;

3.专家组审阅自评材料,并深入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评价,提出评价结论;

5.评估专家组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评估结果,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公布评估结果;

6.学校组织经验交流,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各学院在一个月内提交整改计划,学校组织专家组在半年内进行复查。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 根据专业评估工作需要,学校设立专业评估经费和专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 专业评估经费由学校拨付到各专业所在学院标准为每个专业5万元

第十 专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拨付教务处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经费管理应坚持精心计划、合理使用、统一审批、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不得超支的原则。

第十 专业评估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与专业评估相关的调研、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材料打印、学院自评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条 专业评估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与专业评估工作无关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 专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专家评审费、宣传印刷费、材料费、咨询费、专家接待费、外请专家差旅费等。

第二十 经费审批程序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 在专业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专业评估排名后10%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二十 新专业申报成功后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取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所在学院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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