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校级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9-05浏览次数:

校教发〔2018〕21号

校级公共选修课是适应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课程,是教学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潜能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级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确定校级公共选修课的原则

校级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要与高等教育的整体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完善。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设校级公共选修课。所开设的校级公共选修课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学生了解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新思想、新知识、新信息、新成果,教学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新颖性、前沿性或综合性。注重课程特色,确保教学质量。

 校级公共选修课开课程序

(一)开课教师(包括兼职教师)于每学期第十五教学周申报拟开设的校级公选选修课。

(二)开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里填写申请表,并打印《塔里木大学公选课开课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课程所属学院,由院系初审后报主管教学院长复审,然后交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审核确认开课课程,于第十八周将下学期拟开设课程通知至开课教师,以便教师作好开课准备。

(四)开课教师上课前须准备好教学大纲、讲稿、课件,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参考资料目录、成绩考查办法,并指定相应教材或参考书。

 校级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组织与实施

(一)校级公共选修课的申报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统一协调,由各学院负责落实。

(二)校级公共选修课的学时一般32学时,每16学时计1学分。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

(三)每学期第一教学周教务科公布校级公共选修课程目录,第二教学周为学生选课时间,第三或第四教学周开始上课。

(四)校级公共选修课应有比较合适的教材、参考书、资料或讲义。主讲教师应积极备课,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教学日历,并按计划认真上课,严格考勤和考核。

(五)校级公共选修课的日常管理由开课教师所属学院具体负责。各学院及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如果学生缺课3次或不完成作业3次者,不能取得学分。

(六)任课教师在第二教学周选课结束后自己打印选课名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减选报学生名单。

(七)课程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讲授内容,如需停课需要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

 学生选课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塔里木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完规定的校级公共选修课学分。校级公共选修课在新生入学后第二个学年开设,每学期可选修1-2门课程,在3-4个学期内需要修完10学分,专升本学生至少需完成6学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参加选课。

(二)学生按照公布的开课计划根据个人的爱好兴趣进行选课,选课时必须保证必修课的学习不受影响。

(三)校级公共选修课采用网上选课形式,选课期限一般为3天,选课结束后需要网上查询选课是否成功。

(四)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以改退选。

(五)已选报校级公共选修课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参加考核,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者,不能取得学分。

(六)学生若不能上课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校级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请假,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的学生,完成校级公共选修课教师布置的作业、论文、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校级公共选修课的考核

校级公共选修课采取灵活的考核方式,成绩由平时作业、提问、考勤、测验、实验、终考综合评定。考试方式可以闭卷、开卷、撰写论文或进行技能操作考核等。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凡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以于下一学期选报同名课程进行重修。校级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要及时录入网上教学管理系统,并将纸质版记分册上报教务处备查。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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