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8-09-05浏览次数:

校教发〔2018〕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教学工作岗位职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本校教师单独承担本(专)科生(包括成人教育)授课任务的资格,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教学岗位上首次单独从事一门课程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从校内其它岗位上转到教学岗位上从事一门课程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外单位新近调入本校从事一门课程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

(四)从事新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凡因教学工作需要单独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任课资格后方能授课。

第四条 申请任课资格的教师在任课前必须通过由学院组织的试讲,试讲内容应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

第五条  试讲教师在试讲前均需填写“塔里木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在接到教师的任课资格申请后,应根据申请教师拟任的课程,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成立听课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

第六条  试讲结束后,由听课专家组根据听课情况对申请教师的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认定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见习期间的教师一般不得申请任课资格,确因工作需要者按第六条之规定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授课。

第八条  各学院应为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配备导师,导师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期为三年。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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