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8〕14号
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及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培养要求,是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和落实,是组织教学、规范教学管理、开展课程建设、编写讲义和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加强专业与课程建设,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制定授课计划、进行备课和授课。
第二条 新开课,首次上课或在新一轮大纲制定和修订后,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册,教师应在上课前及时掌握、熟悉或了解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院系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同时书面下达或说明教学大纲的使用要求。
第四条 院系主任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院系活动主要内容。系主任应在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全系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组织小结和交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广教学经验。
第五条 执行教学大纲时,在保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教师根据当时的培养要求和教学内容的发展变化,有一定的灵活性。院系、实验室、任课教师应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大纲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必要时对教学大纲及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或重新编写及解释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具体工作由院系主任执行。
第七条 开课学院每学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评议,对不合格或不规范的教学大纲将退回重新编制或修订。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确需调整或变更时,任课教师应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同意后进行修订,严禁擅自变更课程教学大纲。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