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9〕14号
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掌握教学运行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等情况,促进学校教风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估教师授课质量,发现和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学校修订《塔里木大学听课制度》。
第一章听课人员及听课学时
1.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学校党政领导听课不少于4学时/学期,其中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听课不少于8学时/学期。
2.党政职能部门领导干部
党政职能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听课不少于6学时/学期,其中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听课不少于8学时/学期。
3.教学单位领导干部
各教学单位副院长、副书记及以上领导干部听课不少于8学时/学期;科级干部与专业系正副主任听课不少于8学时/学期。
4.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员听课学时不少于30学时/学期。
5.院(部)级教学督导员及任课教师听课次数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听课范围
我校开设的研究生、本专科生课程均在听课范围内,重点是已立项的各级重点建设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新开课程、新专业课程,新任教师所授课程以及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
第三章听课要求
1.听课方式以随机检查为主,也可由校、院组织专项督查或专题听课活动等。
2.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遵守课堂纪律,不得中途进入或退出;授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人员进入课堂听课。
3.听课人员重点考察授课教师“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制度执行情况、教师师德表现、课堂教学效果;还应关注学生学习、教学环节保障等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或师生所在教学单位进行反馈。
4.听课人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填写“听课情况反馈表”(《领导干部听课反馈表》在教务处网页教师下载中心下载),听课后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各学院(部)同行听课表由所在单位提供。
5.授课教师要充分利用听课机会与听课人员交流,取长补短,认真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能力。
6.各学院(部)要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到青年教师的课堂听课、评课,起到传帮带的作用。青年教师也要主动邀请有经验的教师听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听课信息收集、归档和反馈
1.听课人员听课后,将听课情况当堂反馈给授课教师,授课教师认真阅读理解反馈内容,并填写好“意见和建议栏”。
2.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听课后,将《领导干部听课反馈表》反馈给被听课教师,由该教师在两天内将反馈表交至教务处教学质量科。
3.各教学单位自行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专任教师的听课档案,听课人员每月末将《听课情况反馈表》交至学院存档、统计、收集教学意见和建议并上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科。
4.教务处汇总意见和建议,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并对各单位听课详情进行反馈。
5.对于反馈教学质量有问题的教师,由教务处再次安排听课。经过复核,对于确实有问题的教师,教务处将在教学工作例会中进行通报,并向教师所在单位发送《教学秩序检查调查单》,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定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授课。如尚有潜力可以进行改进的,安排教师进行学习与改进,于整改期结束后继续安排听课,如已无整改必要,无法进一步提升授课质量,教务处将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联合人事处,共同研讨该教师是否离开教学岗位进行转岗。
6.听课制度的落实情况是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教务处将定期公布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的听课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章附则
1.每学期教务处将领导干部听课情况汇总后交予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听课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评价、考核、聘任的参考依据之一。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教发〔2018〕27号《塔里木大学听课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