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9-10-30浏览次数:

 

校发〔2019〕113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颁布,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围绕学校建设兵团特点,南疆特色高水平大学的目标,主动适应国家和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及兵团向南发展战略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办学优势和特色,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三条 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 办学目标明确,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优势明显;

        3. 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

        4. 具有完整的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和国内、疆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

        5. 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专业培养目标与就业定位明确,具有稳定的市场需求;

        6. 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其中实验室建设、专业图书资料收集、落实实习场所等项目配套经费均需落实);

         7. 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8. 校内未开设其它相近专业,无重复办学和资源浪费情况。

第四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五条 每个学院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一般不多于1个,要突出学院自身的办学优势和专业特色。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设置或调整本科专业,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设置(调整)的专业,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 经教育部备案(审批)设置或调整的专业,可从申请次年起开始招生。

第九条 调整专业(含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照新增本科专业审批程序进行,应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

第十条 调整专业名称时,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专业目录》外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自动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必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所在学院专业设置调整与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申请增设或调整专业必须论证充分,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审批制度,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审批,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设置(调整)专业申请报告、学院发展规划;

     2.新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3.申请表;

          4.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5.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7.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新办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等,并按照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新办专业招生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办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审核达不到学位授权要求的新办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否则将停止其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第五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论证,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内专家不得超过总数的1/3。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论证会。

第二十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及在目录外设置的理由;

        2. 拟设专业与疆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3. 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5.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7.须着重说明该专业在目录外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须向学校提交论证结果报告。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按照第四章有关规定开展专业设置工作。

第六章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支持新办专业的建设,从获批的次年开始,学校给予新设专业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筹措专业建设经费,保证新设专业的建设质量与水平。

第二十四条 新办专业应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及学校下拨经费额度,按时提交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新办专业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办学条件建设,含实验室、图书资料、有关专业课程及相关教材等的基本建设费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其它直接服务于新办专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七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3-5月对本科专业开展校内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校内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未合格的专业;

        2. 对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专业,列入预警专业名单实行校内预警:

        1)新生报到率低于80%的专业;

        2)学生专业转出率高于30%的专业;

        3)上一年度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

        4)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5)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被预警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

 第二十七条 被预警专业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连续预警的专业予以减招或停招。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启动专业退出机制:

         1.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3.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

          4.连续三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 退出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学校将专业建设质量、就业与招生计划相挂钩,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由学校招生就业部门及学院负责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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