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8〕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学改革,规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关课程考核的内容与方法的改革、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与质量监控以及学生的考风考纪情况,都是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规范课程考核行为,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秩序,提高本科课程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等功能作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长负责的课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组成,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五条 任课教师、学院教学秘书、教学院长、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相关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课程考核实施与成绩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校、院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学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安排和实施,学院应充分发挥在课程考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领导,加强课程考核队伍建设,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教学院长应当对考风建设、课程考核科目、命题、考核日程、监考人员、阅卷、试卷分析、试题保密等有关课程考核工作亲自布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工作上落实。
第八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人员在课程考核工作中的督考作用和校、院领导的巡考作用,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全面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监考教师要及时调换并给予相应处理。要做好违纪举报的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建立完善、畅通的沟通交流制度。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纪事件,要毫不动摇地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就严肃查处一起,要坚决捍卫课程考核的公正性、公平性,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处。对发生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所有课程要求考核方法的科学性、考核形式的多样性、考核内容的全面性、考核过程的可回溯性、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真实反映教学状况。
第十一条 考试要注意综合性,既要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组成情况、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比例等。
第十三条在复习考核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成绩评定,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有依据。任课教师应将考核与成绩评定依据、平时成绩单、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答卷、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报告等材料完整成套装入试卷袋交所在学院(部),由开课学院(部)集中交教务处统一保存。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考核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中进行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自行组织,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严格按照《塔里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细则执行。
第四章课程考核范围和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塔里木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课程考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属普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组成。
(一)平时考核由出勤情况、课程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或讨论会、小论文、实验实习报告、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文献综述等组成,在具体组织实施时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
(二)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可以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案例分析、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网络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凡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理工科类的实验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卷、闭卷或者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采用过程化考核形式的课程,记录成绩的过程性考核一般不得少于5次,考试形式与次数须事先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取评阅实习报告(总结)、答辩等形式综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的改革。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或系初审,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命题、制卷、试卷运送及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试卷命题具体要求
(一)课程考核的命题可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团队集体讨论确定。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任课教师不能参加试卷命题工作。
(二)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性思维的引导。
(三)试题的覆盖面要广,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题型结构要科学、题型要多样、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
(四)同一课程试卷分为A、B卷,其中一份为备用卷,A、B卷试题重复率(内容相同且题型相同)不能超过15%。其中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一定难度的试题占20%以上。试题题量一般按课程考试120分钟设置。每套试卷应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A、B卷试题难度和题量基本一致。
(五)试题命制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试卷经学科组(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作为A卷,并在试卷上标注,另一套作为B卷存留备用,两套试卷及审批材料一并存档。
(六)考核若采用口试方式,口试所用考签总数不得少于教学班人数的1/2,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且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向学生明示考核要求及具体程序。
(七)已建成试题(卷)库的课程必须使用题库试卷,试题库每年至少更新20%试题,试卷库每年至少更新2套试卷。
(八)不得直接选用近3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卷,使用前必须重新调整、修改、整合。
(九)条件成熟的课程可采用上机考试方式进行,考试试题必须随机选定,每门课程题库中的试题至少达到1000道。
第二十四条 试卷印刷、保管要求
(一)为确保试卷的印刷质量,命题人员应按标准试卷格式提供打印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予以退回修改直至合格。
(二)凡课程考试试卷均按机密件进行印制及保管,实行专人印制、专人保管及发放,确保试卷印制及存放安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保管及发放。学院自行组织的课程考试试卷由授课学院教务办工作人员到教务处指定的试卷印制点印制,并统一领回学院教务办保管,考前发放给主监考教师。考试结束后,由开课学院负责评卷及保管,确保试卷安全。
第六章 考试安排与考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安排确定并上网公布后,监考教师须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监考安排,按考试安排履行监考职责。确因故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教师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安排教师代为监考。无论是监考教师本人还是替代监考的教师都应严格按照《监考人员职责》进行监考。
第二十六条 全校各类考试,均按照“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考试氛围。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承担监考工作,所有在校教师都要参加监考,每个考场至少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坚决制止考试舞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于开考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编排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有效证件放在桌面角上,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三十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非考试物品全部集中放置,桌面、抽屉清理干净。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随身携带手机、电子词典、手提电脑、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对于开卷考试的课程,学生只允许带课本与笔记,不许相互借阅资料。
第三十一条 试卷下发后,考生应先在答题纸上写清班级、姓名、学号,然后答题。学生答题一律做在答题纸上(有特别要求的课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三十三条 凡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牌,按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2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报到,领取试卷时须检查考试课程是否有误、试卷密封是否完整,对于试卷破损的应向考务办公室调换,领取试卷后应直接进入考场。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检查学生证件。考前5分钟,通知考生进入考场,检查一卡通(或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准考证丢失,携带学院证明),证件不全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督促学生按要求就坐,宣读《考场规则》,发放试卷前要求考生将除考试必须的文具外,应将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清理桌面与抽屉,如果桌面上字迹较多且难以清理,要求学生调换座位。
第三十九条 试卷发放之前监考人员务必查看试卷标注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如有特殊要求按试卷标注时间考试,并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
第四十条 开考前3分钟,由监考人员逐一将试卷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允许学生传递试卷,并依次发放草稿纸。
第四十一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先在规定位置填写学号、姓名、学院、班级。答题时不能超过装订线位置,否则不计成绩,责任自负,答卷开始后,要逐个检查考生试卷上所写的姓名是否同证件上的一致,对照考生与证件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冒名顶替的,应及时报告考务人员,提请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考纪律
(一)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玩手机、不得会客、接电话,不得吸烟、聊天、看报刊书籍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二)监考人员不得解释题意,不得启发暗示考生答题,不得与考生交谈。但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等可做处理。
(三)监考人员违反上述纪律,一经发现,考点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取消监考资格,按《塔里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考过程中,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考生要及时警告、提醒,做到防微杜渐。监考人员对违纪、作弊现象不得放任、纵容、更不得协助、参与考生作弊。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收回试卷和违纪、作弊材料,在答卷上写明“违纪”或“作弊”并签名,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写明情节和性质,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共同签名认定违纪或作弊结果,令其退场,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记录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考务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试时间,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发卷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五条 考试结束铃响,应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监考人员认真清点试卷、答卷,保证试卷、答卷数量准确无误,然后让其退场,严禁考生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试卷实领份数”为试卷发放之前监考人员清点的试卷份数,“试卷上交份数”为学生实际考试份数+空白试卷,实领份数与上交份数数量要一致。
第八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成立考风考纪巡视组,负责巡视考试纪律,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处理考试中的异常情况。
第四十八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巡考人员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位。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巡考人员巡视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与监考人员所在学院取得联系。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巡考人员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塔里木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记录并签名,交考务办存档。
第九章 评卷、成绩评定及其登录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应及时组织教师阅卷,阅卷教师依据参考答案,坚持评分标准规范评阅,试卷评阅原则上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进行。考试课程只有一位任课教师时,试卷的评阅须按照考前制定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评阅,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错评和漏评。
第五十条 阅卷完成后,阅卷人须在成绩栏签名;各学院必须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成绩采取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中期考核、实验实习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各占部分比重,所占比重以教学大纲要求为依据。
对于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课程,其评阅标准可参考《塔里木大学本科课程论文质量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评阅。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试卷的信度、效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填写成绩分析报告,成绩分析报告连同评阅后的试卷和学生班级成绩登记表提交至学院教务办公室存档备查。成绩登记表由成绩登录人员签名确认。无成绩的学生应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原因(缓考、缺考、违纪、作弊、转学或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 按教务处的时间要求,任课教师从网上登录学生成绩,无成绩的学生应注明原因(缓考、缺考、违纪、作弊、转学或其他原因)。对不按规定录入成绩的教师、学院管理人员,分别追究教学管理事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在校园网上查询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填写《塔里木大学查卷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受理申请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课程负责人和阅卷教师对学生试卷进行复查,并于一周内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补考成绩有疑问,可于当学期补考结束后第三周申请查卷。
第五十五条 学生成绩一般不得修改。若成绩有问题,修改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任课教师填写《塔里木大学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核实同意后予以修改。对理由不充分,证据不确凿的成绩修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每学期所有课程的原始试卷按档案整理要求分年度统一整理,交教务处统一存档。
第五十七条学院每学期将课程考试试卷及答题纸、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班级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报告、考场情况登记表、平时成绩登记表及支撑材料按开课班级整理装袋,交教务处统一存放。学生毕业两年后试卷档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八条除试卷及论文外以其他形式考试的课程,其相关材料应参照以上规定分别存放于学院。
第十一章 评估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采取随机抽查、集中评估等方式,对命题质量、考场管理、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十条 做好试卷命制、评阅、保存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凡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试卷一旦泄密,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倡导并大力支持考试改革,鼓励教师开展考试改革研究,学院要正确认识深化考试改革与严格考试管理的关系,规范考试改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课程所在学科组(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改革的目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严格按教务处审批意见实施考试改革,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积累经验,推广改革成果。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高等职业教育考试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塔里木大学本专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