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函〔2009〕27号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构成
教师工作包括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其它工作。本办法所称教学工作系指理论教学、实验教学、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试卷)、指导课程论文(设计)、指导教学实习、指导毕业(生产)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编写教材、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含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室建设、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等工作,按规定计算相应的工作量,称教师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其职责范围是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考试命题、批阅试卷、课程小结等。
理论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标准学时数N=计划学时数P×系数K
单班或单组:系数K=1;
两合班:系数K=1.3;
三合班:系数K=1.5;
四合班及以上:系数K=1.6。
2、校级公共选修课。其职责范围是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批阅试卷、课程小结等。
校级公共选修课理论实验教学计算办法:
标准学时数N=计划学时数P×系数K
单班(0-40人):系数K=1;
两合班(41-80人):系数K=1.3;
三合班(81-120人):系数K=1.5;
四合班级以上(121人以上):系数K=1.6。
3、指导课程论文(设计)、教学实习、毕业(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其职责范围是拟题、制定计划、过程指导、批阅论文、总结(报告)、答辩等。
指导课程论文:其计算公式为N=0.4n, 其中N为标准学时数,n为指导学生人数。
指导课程设计:其计算公式为N=5+nk1(16≦n≦32时)或N=5+32k1+(n-32)k2(n﹥32时),其中N为标准学时数,n为指导学生人数,k1和k2为折算系数, k1和k2的取值见下表:
指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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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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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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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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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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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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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 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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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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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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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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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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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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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 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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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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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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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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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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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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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学实习、毕业(生产)实习:其计算公式为:N=TK。其中N为标准学时数,T为指导天数,K为折算系数。业余时间实习的由学院自行规定计算办法。K的取值见下表:
指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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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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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产)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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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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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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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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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其计算公式为N=10n,其中N为标准学时数,n为指导学生人数(指导学生人数超过10时,须经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4、其它工作量,比如实验准备、作业实验报告批改、试卷批阅、辅导、学术活动、编写教材、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等,由学院自行规定计算办法。
三、教学工作量酬金管理办法
1、教师教学工作量酬金由教务处按各院一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情况核发给各院。各院根据本办法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并发放课时酬金。
2、各院、学科组(教研室)应严格考核、记载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对每位教师逐一核实,填写工作量登记表,教师教学工作量酬金每学期核发一次。
3、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核算和酬金发放根据课程所属单位由院里核发。
4、开设校级公共选修课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及酬金由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并发放。
5、教师教学工作量酬金发放标准根据校财务情况另作规定。
6、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经考核评估符合质量要求的按实际完成标准学时计算,不符合要求或学生反映大、质量差的按计划任务的50%计算标准学时数。
7、对有教学事故的教师,由学院根据事故的程度,扣除一定量的教学工作量和酬金。
8、校字[2002]30号文件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遵照本意见执行。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