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教学出色、在专业建设中起带头作用的专业负责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专业建设和发展、提升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 遴选原则
1.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又注重教学与科研业务水平。
2. 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质量。
3. 贯彻“教学为本、质量为本”的理念,促进应用型专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4.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 遴选条件
1.热爱教学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师德良好、治学严谨、教书育人、甘于奉献。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悉国内外本专业人才培养和学术前沿,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3.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团队精神与协调能力,善于围绕专业建设组织教学团队,能够承担高层次的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在专业建设方面能够起到核心作用与带头作用。善于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形成较强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
4.在教研教改、精品课程建设、教材与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能对本专业教师水平提高进行示范和指导。
5.能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与规律,紧密结合专业建设实际以及发展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6.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教学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7.具有良好的合作交流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能够很好的履行岗位职责。
三、遴选程序
1.学院遴选。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成立聘任小组,负责遴选,择优向学校推荐。
2.学校备案。学院将推荐人员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备案。
四、岗位设置
1.学校现有的每个本科专业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岗位。后续新增加的专业,申报成功后遴选相应的专业负责人.
2.个别专业确实达不到遴选条件的,按竞争择优原则遴
选专业负责人。
3.专业负责人任期4年。
五、岗位职责
1. 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及社会需求,紧密结合本专业对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专业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和改革。
2.组织制订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3.开设并带头讲授本专业领域的前沿课程、重点课程、专题讲座等,将最新的科研成果引入教学,鼓励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早进实验室。
4.协助系主任制定师资队伍发展培养计划方案并实施。
5.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评价工作。指导专人负责本专业的教学文档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6.负责组织申报与完成各类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
7.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
8.加强专业教育,做好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和跟踪调查,并及时根据社会需求调整培养方案。
9.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建设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10.完成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六、岗位权利
1. 专业负责人具有向学院提出本专业人员构成及考核评价建议的权利。
2.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划拨给各专业的专项经费、奖金等,由专业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学校优先推荐专业负责人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专家委员会;优先安排专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考察活动。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落实待遇。
七、管理
1.专业负责人聘期为四年,动态管理。
2.学院每年初组织专业负责人制定专业建设工作任务计划,年末由学校统一组织,学院按照专业负责人工作总结,对照工作任务计划,按照“塔里木大学专业负责人考核指标”,对专业负责人进行年终考核,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合格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3.任期结束后进行任期考核,考核合格者经申请可连任,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遴选。
4.在任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其专业负责人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聘期内专业负责人因公、因私离校半年以上者,须由系指定代理专业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与教务处备案,离校1年以上者,自动解聘,重新遴选。
6.专业负责人发生变动,应由所在系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学院与教务处,重新安排遴选。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