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8〕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学校的教学状况和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的满意度,更科学有效地开展学生评教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网上评教是指学生按照设定的评价指标,通过网络评教系统对所学课程的教师授课等教学状况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评分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评教的目的是发现学校、学院、教师在课程设置、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优化课程结构、改进教学管理,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供依据,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评教对象和参评人
第四条 学生评教的对象为每学期开设的全部课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教、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参评人为全部本、专科学生,要求学生对每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教学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章 评教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学生评教为每学期一次,评教时间为每学期第13至19教学周。
第七条 学生评教采用网络评教的方式,即在规定时间内,学生自行选择合适的时间与地点登录校园网完成评教。具体操作流程:
打开教务管理系统登录网页→输入个人学号、密码登录→点击教学质量评价→出现本学期所有课程→点击蓝色教师姓名→进行评价→评价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全部评价完成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评教。
第八条 学生网上评教采取匿名方式,被评教师不得查询参评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评教是每个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作出评价。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开展全校学生评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评价指标的制定、网上评教系统的维护、全校评教结果的统计、分析、反馈等。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务办协助开展学生评教,组织本单位学生参评,评教前向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使学生了解评价指标的内涵,明确评教的目的和意义,掌握评教的方法,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进行网上评教,避免部分学生不评、漏评、敷衍评教等现象。
第十二条 每学期学生评教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初教师可通过教务系统查询本人承担课程的评价结果。教务处对全校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备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充分认识学生评教的重要意义,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学生评价,并正确对待评价结果,认真对照评价的各项内容查找自身问题,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教师对学生的课程教学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发送之日起3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将组织督导组专家对其教学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教师及所在学院。根据教师意愿,复查可以通过查阅教学档案、与学生座谈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听取同一门课程下次授课情况的方式进行。经复查证实课程教学评价结果与教学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可撤销课程教学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学院要重视课程教学评价结果,及时解决在课程设置、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学院应组织督导组专家重点对学生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课程进行跟踪听课,教学副院长应向教师了解情况,与教师一起研究改进意见,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授课水平。鼓励各学院组织教师对教学效果优秀的课程进行观摩,促进教师间的教学交流与提高。
第十六条 对学生意见特别突出的教师,教务处将参考专家意见,做出暂停授课资格、参加教学培训、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评教的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选先和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