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8〕24号
为加强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改革,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在校字[2000]72号文件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承担计划内本、专科教学任务(包括成人教育),完成年教学工作量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我校在岗在编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活动。
2.在教学工作中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模范地执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3.在我校任教五年及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优选条件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在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中获得加分。
1.能积极主动地承担教学任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精心组织教学,严格要求学生,积极钻研教材,注意启发式教学,在改革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上成绩突出者。
2.积极参加教学改革,近3年参加了各级各类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且通过结题验收,或近5年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3.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得优秀毕业论文或成绩突出者。
4.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主持并完成高教课题者。
5.指导并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并获得奖项者。
6.校内外教学竞赛奖项获得者。
7.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与思想应用于教学,产生良好的效果者。
8.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其它可加分的情况。
(三)限制条件
凡在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不服从本单位教学工作安排者。
2.年教学工作量教授、副教授不满200标准学时,讲师不满256标准学时者。
3.学生评教为良及以下者。
4.三年以内出现教学违纪通报或教学事故一次以上者(含一次)。
5.出现过严重教学事故与重大教学事故者。
6.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
三、评选办法
1.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或系填写“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表”向学院申请。
2.各学院组成评选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与评选,按照学校确定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名单,并把候选人名单、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表、学院评选专家评价表、打分表等材料报教务处。
3.学校将对报送的候选人进行二次审查。
4.由学校聘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丰硕、师德高尚的专家教师组成专家组按照《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指标体系》对候选人进行最终评选,并提出获奖等次分配意见,评选结束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5.教学质量优秀奖每两年举办一次。
四、奖励说明
经公示后发文表彰,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并颁发获奖证书。
五、其它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