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在《塔里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发〔2018〕29号)文件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四级为教学失误。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级别(见附表)
第五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反映,主管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教务处接到相关事故报告后,签发《塔里木大学教学事故调查通知单》,并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开展调查核实,明确责任,形成事故说明材料,依据本办法对该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相关教学单位初步认定的级别进行分类认定。一、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事故审核认定;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不同情节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属于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依据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一级事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自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加薪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二级事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自事故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加薪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1年内不再安排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
(三)三级事故:全校通报批评,事故相关责任人自事故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加薪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半年内不再安排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四)四级事故:所在单位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单位内通报批评,年终考核由所在单位处理。
(五)一年中直接责任人发生2次四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结束后,将事故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人事处。事故认定书及处分决定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工作评价、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下∶
(一)接到正式书面处理通知后,2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申诉书后5个工作日之内会同教务处组织复查,再次形成事故认定材料。一、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议;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议;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和函授教育教学。
(二)本办法自颁行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表
附件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表
事故类别 |
事项及界定标准 |
事故等级 |
1.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事故 |
1.1 |
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坚定政治方向,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利用课堂进行传教活动 |
一 |
1.2 |
在教学过程中有散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或大量谈论个人恩怨、待遇等问题,或与课程无关的轶闻秘事、小道消息等 |
二 |
1.3 |
执行教学任务时,出现下列情况: |
|
①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含)以内,或中途离岗、中断教学10分钟(含) |
四 |
②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45分钟(含)以内或中途离岗、中断教学30分钟(含) |
三 |
③缺课或擅自停课2学时 |
二 |
1.4 |
在教学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
①不按教学大纲要求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改变教学大纲内容,且拒不整改 |
三 |
②无教案及讲稿授课 |
四 |
③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原理有错误 |
四 |
④计算或推导出现明显错误,且发现后继续按照错误结果讲授 |
三 |
⑤无正当理由,拒绝学校、学院随堂听课检查或督导 |
三 |
⑥对教学不负责任,照本宣科、照屏宣科,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
三 |
1.5 |
任课教师未按要求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本学期的教学日历等 |
四 |
1.6 |
授课时未提前熟悉设备操作,致使上课时间延误15分钟及以上 |
四 |
1.7 |
在教学过程中侮辱、体罚、伤害、威胁、恐吓学生 |
二 |
1.8 |
教师已办理调停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在教室等15分钟以上,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四 |
1.9 |
未经正常审批手续,无故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他人代课,或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
三 |
1.10 |
将正常授课擅自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
三 |
1.11 |
教师不管控课堂,造成学生缺课严重或教学秩序混乱 |
三 |
1.12 |
教室内抽烟、饮酒后上课,着装、仪容有损教师形象,教态言语等不当行为 |
三 |
1.13 |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履职不尽责,未按教学要求指导实践教学。 |
三 |
1.14 |
未按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按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
三 |
1.15 |
指导实习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时因失职出现严重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
二 |
1.16 |
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包括时间、内容、地点等),造成不良影响。 |
三 |
1.17 |
实验、实习、实训未能按计划进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三 |
1.18 |
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且价值较大 |
二 |
2.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
2.1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试卷且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印刷错误或延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三 |
2.2 |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相关人员工作失误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考试无效 |
二 |
2.3 |
命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当次考试无效 |
三 |
2.4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考任务;监考无故缺席 |
三 |
2.5 |
监考迟到30分钟或非合理原因中途离开考场达10分钟,影响考场秩序 |
四 |
2.6 |
因工作失误或监考失职丢失试卷或答卷,并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三 |
2.7 |
监考时对违纪、作弊现象听之任之,考场秩序混乱 |
三 |
2.8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或在试卷批阅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批阅后随意改动成绩 |
二 |
2.9 |
成绩提交后,因试卷批改失误,致使大范围更改成绩 |
三 |
2.10 |
教师故意泄露试卷考试内容,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或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 |
一 |
3.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事故 |
3.1 |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排不具备任教资格的人上课 |
四 |
3.2 |
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
三 |
3.3 |
教学计划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
四 |
3.4 |
未按学校规定,漏发、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影响 |
三 |
3.5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一 |
3.6 |
新生和毕业生数据审核时,因工作不认真等造成漏报、错报学生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
三 |
3.7 |
教学调度不当或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四 |
3.8 |
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表,以致错过教材预定时间,影响正常教学 |
四 |
3.9 |
教学档案严重缺失、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估检查工作 |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