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1-10浏览次数:


校发〔2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在《塔里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发〔201829号)文件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四级为教学失误。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级别(见附表)

第五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反映,主管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教务处接到相关事故报告后,签发《塔里木大学教学事故调查通知单》,并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开展调查核实,明确责任,形成事故说明材料,依据本办法对该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相关教学单位初步认定的级别进行分类认定。一、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事故审核认定;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不同情节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属于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依据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一级事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自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加薪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二级事故:全校通报批评,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自事故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加薪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1年内不再安排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

(三)三级事故:全校通报批评,事故相关责任人自事故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加薪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半年内不再安排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四)四级事故:所在单位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单位内通报批评,年终考核由所在单位处理。

(五)一年中直接责任人发生2次四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结束后,将事故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人事处。事故认定书及处分决定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工作评价、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下

(一)接到正式书面处理通知后,2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申诉书后5个工作日之内会同教务处组织复查,再次形成事故认定材料。一、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议;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议;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和函授教育教学。

(二)本办法自颁行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表



附件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级别表

事故类别

事项及界定标准

事故等级

1.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事故

1.1

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坚定政治方向,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利用课堂进行传教活动

1.2

在教学过程中有散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行,或大量谈论个人恩怨、待遇等问题,或与课程无关的轶闻秘事、小道消息等

1.3

执行教学任务时,出现下列情况:


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含)以内,或中途离岗、中断教学10分钟(含)

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45分钟(含)以内或中途离岗、中断教学30分钟(含)

缺课或擅自停课2学时

1.4

在教学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改变教学大纲内容,且拒不整改

无教案及讲稿授课

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原理有错误

计算或推导出现明显错误,且发现后继续按照错误结果讲授

无正当理由,拒绝学校、学院随堂听课检查或督导

对教学不负责任,照本宣科、照屏宣科,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1.5

任课教师未按要求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本学期的教学日历等

1.6

授课时未提前熟悉设备操作,致使上课时间延误15分钟及以上

1.7

在教学过程中侮辱、体罚、伤害、威胁、恐吓学生

1.8

教师已办理调停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在教室等15分钟以上,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9

未经正常审批手续,无故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他人代课,或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1.10

将正常授课擅自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1.11

教师不管控课堂,造成学生缺课严重或教学秩序混乱

1.12

教室内抽烟、饮酒后上课,着装、仪容有损教师形象,教态言语等不当行为

1.13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履职不尽责,未按教学要求指导实践教学。

1.14

未按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按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1.15

指导实习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时因失职出现严重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1.16

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包括时间、内容、地点等,造成不良影响。

1.17

实验、实习、实训未能按计划进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

1.18

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且价值较大

2.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2.1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试卷且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印刷错误或延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2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相关人员工作失误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考试无效

2.3

命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当次考试无效

2.4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考任务;监考无故缺席

2.5

监考迟到30分钟或非合理原因中途离开考场达10分钟,影响考场秩序

2.6

因工作失误或监考失职丢失试卷或答卷,并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

2.7

监考时对违纪、作弊现象听之任之,考场秩序混乱

2.8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或在试卷批阅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批阅后随意改动成绩

2.9

成绩提交后,因试卷批改失误,致使大范围更改成绩

2.10

教师故意泄露试卷考试内容,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或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

3.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事故

3.1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排不具备任教资格的人上课

3.2

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3.3

教学计划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3.4

未按学校规定,漏发、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影响

3.5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6

新生和毕业生数据审核时,因工作不认真等造成漏报、错报学生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3.7

教学调度不当或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8

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登记表,以致错过教材预定时间,影响正常教学

3.9

教学档案严重缺失、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估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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