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8-08-22浏览次数:

校教发〔2018〕30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每个学生拥有公平公正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原则

第一条  凡被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保证其学习的连续性和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原则上不转专业。

第二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学生,按本细则办理。

二、范围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教学条件允许,由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学院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准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能力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4)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休学、复学后或留级后,已无其原有就读专业者;

第四条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学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时间不满1学期者;

2)预科学习阶段者;

3)处于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4)应予退学者;

5)本科第五学期(含第五学期)以上或专科第四学期(含第四学期)以上者;

6)已有一次转学院转(专业)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三、时间及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者,在规定学期范围内(本科生第二、三、四学期,专科生第二、三学期)的第2教学周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并审核同意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发文通知相关部门。

第七条  根据就业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专业的,由学院提出转专业的相关建议并提交有关论证报告,经批准后可在学院已有专业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批准后在新学期开学后参加新专业的学习。如在未办理手续之前擅自至新学院、专业学习,作旷课论处,并受相应纪律处分,其学习成绩一律不准予认可。

四、附件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它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在原专业未取得学分,须补修或重修。

第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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