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人才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塔里木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负责部门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申请理由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书必须有学生家长签名。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书面诊断材料;创业保留入学资格者不超过两年。
(三)参军入伍的新生,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招生负责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书面诊断材料,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编班后,由所在学院负责为学生做好教学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开学一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退学处理。
(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生学制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本科学制为准。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制为2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加2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最多可延长学习年限4年。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应征入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必修与选修
(一)课程按选课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二)学生应在班级导师指导下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制定学业规划、选择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三)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即学习和考核资格。选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高考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学校未开设相应语种课程的需获得相应语种国家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课程与学分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获取相应学分。
(一)课程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最大学分不超过8。
(二)课内理论教学16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校内课程实习、综合实习每1周(或累积1周)计1学分,校外毕业/生产实习2周计1学分。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少于6学分。
(四)第二课堂学分: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实践、阳光体育,最低要求2学分。劳动教育及实践课程,最低要求2学分,其中劳动实践不少于1学分。
(五)体育与健康课程需修读四门且不少于4学分。
(六)公共选修课学分至少需修读10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免修
(一)在校期间某门课程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审核合格后可以免修,成绩记为75分。
(二)思想政治教育课、军事课、体育课、实验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可申请体育课见习,应填写《体育课见习申请单》一式两份(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后执行。《体育课见习申请单》一份交体育工作部,一份交给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生因学籍异动后,部分课程已修且合格,可以申请已修免修。申请须在选课确定后提出,根据教务管理系统内课程表安排,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免修,经开课学院指定课程教师审查合格,由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
(一)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完成学习。课程重修原则上不允许不听课直接参加考试,必须按课程要求跟教学班上课学习和参加考核。课程重修原则上为跟班重修、重修单开班,通识课程优先选择重修单开班。
(二)重修名单以每学期初教务管理系统重修选课成功的名单为准。重修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重修成绩如实记载并标注为“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仍不及格的不允许参加次学期初的补考,须继续重修。具体参见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学院可参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的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二)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阶段性测试、讨论会、文献综述、课堂演示、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上机、网络考试、实践(验)操作、综合性大作业、论文、社会调查、案例分析、竞赛、作品等。各门课程可根据学科特点及教学内容合理设置考核类型,考核类型原则上不少于两种,建议过程性考核次数不少于5次。
(三)学生无故缺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时,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学生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为“缺考”。
第十八条 补考与缓考
(一)补考
1.补考原则上适用于上一学期正常教学计划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公共选修课除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只能重修。
2.课程补考和缓考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直接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对原不及格成绩不予覆盖,补考取得成绩标注为“补考”。
(二)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重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不办理缓考),由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审批流程,可参加次学期初的缓考考试(与补考时间相同)。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缓考不及格或缺考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重修取得成绩与学分。
(三)不参加补考、缓考的学生,一律按缺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塔里木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违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其行政处分根据《塔里木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成绩的评定
(一)考核成绩的评定
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依据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课程考核方式,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其他成绩按比例综合评定。
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的60%-70%。如果需要调整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师所在系审核同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平时成绩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考核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可参照执行。
(二)平时成绩考核
1.课程的平时成绩内容一般由作业、课堂讨论、论文、实验报告、课程设计、阶段测验、考勤及课堂表现等内容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经课程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执行。
2.课程平时成绩构成内容、各部分权重及课程具体要求,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
3.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的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公布,并于课程考核结束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4.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任课教师需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给予平时成绩。
(三)补考成绩记载
补考成绩以考核的卷面成绩计,不计平时成绩。
(四)重修成绩记载
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在重修课程学习结束后随同教学班一起考试,其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补考、重修考试取得的成绩需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五)免修成绩记载
准予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免修考核成绩或已有考核成绩计。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管理
(一)学校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在校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单,档案成绩单以每门课程的最高成绩显示。记录成绩时,课程经补考、重修获得成绩的,标注为“补考”“重修”。
(二)授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尽快完成阅卷、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学院审核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报送课程归属学院,一份由学院教务办保存归档,另一份随试卷存放。
学生毕业成绩总表一式两份由各学院打印,教务处负责审查。一份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由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三)学生对其成绩有疑(异)议的,可于成绩公布后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同意后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安排课程归属学院负责组织复查,复查人员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课程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和非任课教师以外相关专业的其他教师共三人组成。若复查成绩有变动,须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后方可更改。复查成绩必须在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表1所示。
表1: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关系表
考核成绩 |
学分绩点 |
90-100 |
5 |
80-89 |
4 |
70-79 |
3 |
65-69 |
2 |
60-64 |
1 |
59及以下 |
0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补考与重修后取得的成绩计1绩点。
第二十三条 校体育代表队正式成员或代表学校参加大型文体汇演的学生,其成绩按《塔里木大学艺术团、体育代表队成员课程成绩加分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招生部门和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高校联合培养生、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特长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校内转专业按照《塔里木大学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照《塔里木大学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者,已学过的原专业课程可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同时应按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七章 休学、复学、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者。
(二)一学期申请病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出国留学1年以内(含1年)者。
(四)学生休学创业者。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休学2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休学年限为4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需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学生本人填写《塔里木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塔里木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对于休学创业学生简化审批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产生责任行为,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学生所在学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生填写《塔里木大学学生复学审批表》,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留级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1.学制为4年制的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和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校级公共选修课除外)累计24学分及以上;学制为5年制的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和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校级公共选修课除外)累计28学分及以上。
2.本人申请留级者。
(二)留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下一年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三)留级学生学籍变动按学年执行。
留级学生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留级学生从留级学期起执行相应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留级前考核及格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留级后重修课程按照新开课程对待。
(四)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年限,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退学处理:
(一)学制为4年制的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期所开课程(校级公共选修课除外)尚未取得学分累计28学分及以上;学制为5年制的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期所开课程(校级公共选修课除外)尚未取得学分累计33学分及以上。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批准再休学1年者除外)。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因学业成绩达到留级条件,并有过两次留级处理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未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由学生填写《塔里木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核查,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的学生,需由学院研究决定后向教务处提交退学学生名单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四)退学学生离校前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录取生源地。
(五)经诊断为严重精神病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塔里木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全面鉴定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取得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获得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
第四十条 凡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规定缴纳学杂费,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课程修读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所获学分超过总学分9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所获学分未达到总学分90%的或作退学处理者,作肄业处理。结业后半年至一年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考核违纪或作弊受纪律处分的,相关课程经过重修后考核合格的,可正常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按照《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至少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要求2次。未达到者按《塔里木大学阳光体育管理考核及学分认定办法》规定处理。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学生本人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生辅导员、学院、学校招生部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学生入学资格和个人档案,认定变更理由合理充分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兵团教育局申请变更。入学新生和毕业年级学生不受理学籍信息变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兵团教育局注册,并由兵团教育局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对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级全日制本科生入校起施行,2023级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根据原校发《塔里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19〕116号)文件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