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暂行)》(校发〔2019〕1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学科门类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生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31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由校、院及相关部门领导和教授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决定学位授予。
2.决定学位撤销。
3.审定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4.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
5.检查、评估、监督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所属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并决定其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讨论所属专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3.推荐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4.组织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工作。
5.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如临时遇学士学位的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程序
第八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我校在籍大学本科生,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均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1.由相关学院组织专人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学生名单及其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审查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2.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后形成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并发文公布获得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为学士学位获得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对未通过审核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权工作则挂靠有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和课程学习要求
第十条 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习要求
1.达到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招生录取时,招生类别为单列类(选考外语)的非汉语言专业学生,应获得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或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应获得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四级乙等或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英语专业学生应获得英语专业四级(TEM4)需达到45分及以上。
第五章 不授予学位与撤销学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在校期间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招生录取时,招生类别为单列类(选考外语)的非汉语言专业学生,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或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标准者。
4.因其他问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按期解除处分且有明显进步,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并满足以下条件者,经学院讨论通过,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因表现良好,并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之一者;学科竞赛与创业竞赛获奖者:省级一、二、三等奖团队负责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排名前三。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招生类别为单列类(选考外语)的非汉语言专业学生,仅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或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未达标,但经学校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发表论文者:申请学位前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见刊为准,录用通知无效);
2.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考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限期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士学位论文不得陈列。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按学校统一格式制作,并由学校统一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级全日制本科生入校起施行,2023级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根据原校发《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暂行)》(〔2019〕118号)文件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