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02-27浏览次数:

校教发202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完善课程认定修读制度,保证课程成绩及学分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塔里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23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认定是指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学生学籍异动(转专业、留降级、休复学、转学等) 原因引起的课程和学分的变化,需要通过课程替代或成绩学分认定的方式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继续,使学生能完成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达到专业毕业条件。

第三条 课程替代及成绩学分认定遵循课程目标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实质等效的总原则,专业教育课程由各开课学院根据本细则进行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可;通识教育必修课由承担单位和教务处集中认定;公共选修课一般情况下不作认定。

第二章 课程替代及成绩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科生按学校规定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 (必修、选修)学习,并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的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单,最终总成绩单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及学校综合档案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单,档案成绩单以每门课程的最高成绩显示。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依据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审议并制定必修课程(含集中实践教学)成绩学分认定课程对照表,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和学院依据备案的课程对照表完成学籍异动(转专业、交流学习、留降级、休复学、转学等)学生课程替代及成绩学分认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课程已修、补修或重修,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更替造成课程代码不一致时,学生需及时申请课程替代或成绩学分认定,课程认定课程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才可申请。

申请原则:课程替代申请原则为替代课程学分必须大于或等于被替代课程学分,若替代课程学分小于被替代课程学分,则学分差不可大于0.5分;成绩学分认定申请原则为认定课程学分小于被认定课程学分学分差大于0.5分,或“一对多”、“多对一”形式的课程成绩学分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课程成绩学分认定对照表(跨院/校外、院内)至教务处备案

审核流程:课程替代的审核由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成绩学分认定的审核由开课学院提供成绩学分认定对照表,学生所属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

第八条 体育、外语类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按照课程改革方案予以相应成绩和学分认定。其中高考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学校未开设相应语种课程的,需获得相应语种国家等级证书(中国教育考试网组织的相应语种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均可申请成绩学分认定;另高考外语统考语种为日语的学生,JLCT日语能力考试获得JLCT2或以上等级证书也可申请成绩学分认定),用来认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的外语类通识教育课程,已开设相应语种课程的,需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课程认定后的成绩与学分(含不及格的课程)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纳入平均学分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三章 赴协议高校联合培养学习学生

第十条  经个人申请(申报)、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批同意赴协议

高校联合培养学习的学生,在赴外学习前建议学院对照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帮助学生科学合理制定联合培养期间学习计划,学生需获得规定内要求的相应学分,具体执行参照《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校发201789号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学习学生于返校后按照学校相关通知及规定进行课程成绩学分认定。在获得规定内要求的相应学分后,超出部分的课程学分学生在联合培养高校修读通过并获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在返校当学期教学计划内的对应最多两门课程进行成绩学分认定只可申请必修课及实践课,相互认定课程性质必须一致。由学生本人在教务系统内提交成绩学分认定申请,所获成绩按照对方高校认定成绩为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时上传附件材料包括协议高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一份经学生认定课程的开课学院审核出具的《塔里木大学学生跨院(校外)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一份。

第十 联合培养学习学生对方高校获得本校规定要求学分,完成联合培养学习计划后,返校可认定4个公共选修课学分,毕业时只需获得6个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 联合培养学习期间成绩单和本校学业成绩单同时载入个人档案,并存入学校综合档案馆。

转专业学生

第十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如果为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修课程(含集中实践教学),按照“课程目标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实质等效”总原则执行课程替代或成绩学分认定,必修课程(含集中实践教学)不及格须重修;未修读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或已修读但课程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支撑转入专业毕业要求的须进行补修

第十 转专业学生需在学籍异动后1周内,在转入学院专业负责人和学院教务办老师的指导下,对照个人成绩单及转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查本人课程,需补修、已修免修等课程报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后由转入学院教务办予以处理。

 

  1. 参军入伍复学学生

    十六 参军入伍复学后,按照教务处规定和通知,可附《中

    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扫描件在教务系统成绩学分认定通道中申请在校期间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国家安全教育和劳动教育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相应课程以90分记,并认定相应学分。

    在申请成绩学分认定时需填写清楚原因,即退伍复学学生课程成绩学分认定,同时须按照要求上传附件材料。

    十七 参军入伍退伍复学后的学生,课程修读分为两阶段执行。参军入伍前按照原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若有课程未修或修读不合格需进行补修或重修,若须修读课程开设,可咨询学院相关专业负责人补修相近课程,补修合格后按照规定办理课程替代或成绩学分认定手续;退伍复学后按照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不用补修培养方案内参军入伍未修读的课程。若学生退伍后原专业不设置,可放置相近专业班级内按照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

    学院专业负责人和学院教务办老师需为退伍复学学生指导制定课程修读计划。

  2. 对于当学期延迟退伍复学的学生,结业考试已完成的课程随低年级补修或者选择降级复学。

  3. 其它类学籍异动学生

    十九 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2年内经本校录取再次入学的,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可依据现行培养方案予以

    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留级学生应按留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在原年级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所得学分有效并给予认定,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按照新开课程对待,未修读的必修课程须补修。留级学生所在学院需做好课程学习的帮扶工作,在学生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和学院教务办老师的指导下制定课程修读计划。

    二十一 因病等其它原因复学学生,复学后按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在学生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和学院教务办老师的指导下制定补修课程修读计划,补修、考核合格后方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二十二 转学转入的学生需提供原修读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在转入学院的指导下办理成绩学分认定,并结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补修计划。

    第七章 课程修读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在开学初期转专业、留级、复学等异动类型学生,存在课程的补修、已修等情况,关于相关课程的补修(选)、免修报名需按照教务处相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系统及时申报,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教务办审核、教务处复核,通过后即可生效。一般课程修读项目报名及审核会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具体申报时间以实际发布通知为准,若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将不再开放系统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修读项目类型及报名要求

    (一)补修(选),学生学籍异动后所在现年级专业已开设,但从未修读过的课程需进行补修(选)。补修(选)课程申报课程门数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5门课程,毕业生不做限制。申报时需填写清楚补修原因(异动学年学期和异动类型),同时注意补修要根据当学期已开设课程进行报名,适量适度,避免造成课程修读冲突及考试冲突。

    (二)免修,学生学籍异动后所就读年级专业已开设且修读通过的课程需办理免修。申报时在“已修免修”通道进行申请,需填写清楚免修原因(即课程名称和课程成绩),同时注意已修免修是在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课程性质等一致的情况下(若不一致请按照申报原则对应申请课程替代或成绩学分认定),且属于当学期开设安排在课表内的课程才可申请。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非个人因素)错过系统申报需要进行课程补(退)时,学生需填写《塔里木大学本科学生补(退)选课程申请表》一份,经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办理。

    附则

    二十五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六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塔里木大学学生课程免修(补修)的说明》关于交流生免修课程说明同时废止,4+0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业务与联合培养高校协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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