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24〕5号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塔里木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23〕27号)和《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暂行)》(校发〔2023〕2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具有毕业资格,可准予毕业: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
(三)德、智、体、美、劳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均达到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所获学分超过总学分9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所获学分未达到总学分90%的或作退学处理者,作肄业处理。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获取毕业资格,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认定毕业资格。
第五条 特殊类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1.联合培养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联合培养学生毕业资格课程修读分两阶段进行,在本校期间,课程按照所在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审核;在协议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参照《塔里木大学赴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7〕89号)修读完成规定学分,联合培养期间修读完成协议规定学分,默认获得公共选修课4个学分。
2.参军退役复学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参军退役复学学生毕业资格分两阶段进行,参军入伍前,按照原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审核;退役复学后,按照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审核,不用补修现培养方案内参军入伍前未修读的课程(退役复学后转专业学生除外,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审核)。
3.学籍异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学籍异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需按照学籍异动后所在的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审核。
4.专升本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专升本学生毕业资格按照升本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审核,公共选修课学分需修够6学分及以上;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需修够1学分及以上。
5.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资格按照所在学院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审核。
第六条 毕业资格审核采用校院两级审核的原则,学院按专业班级对毕业学生逐一进行资格审核,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同步提交审核结果。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业状态、学业成绩等。初审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公示,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提交教务处进行复核,复核无问题学生,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后校长签发准予毕业资格的文件,并为获得毕业资格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预审核工作每年11月份启动,毕业审核工作每年3月份启动。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学院初审确定,教务处复核无问题,拟获得毕业资格学生。
(二)参照《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23〕28号)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要求者。
第八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工作流程参照第六条操作,学位资格审核工作与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1.**学院20**届本科毕业生初审拟获得毕业资格的名单
1-2.**学院20**届本科毕业生初审拟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