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8-27浏览次数:

校发〔2025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综合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处)、团委及专家教授代表为成员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分管学院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学院推免方案的制定、推免工作的组织、推免流程的监督及推荐名单的审定。

第五条 学校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推免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推免生遴选基本条件如下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业成绩排名以本科前三年(五年制前四年)课程平均成绩为依据,在专业全年级学生排名的前40%(含40%,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上调排名百分比),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6.推免生的外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或托福80分及以上,或雅思6分及以上;外语专业推免生专业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外语为其他语种或没有等级考试的外语专业学生外语水平须达到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国家专业外语四级相当水平(需提供3名以上高级职称外语专家的联名推荐材料)。

第七条 申请专项计划的学生,推免对象和条件、推免办法和工作程序按教育部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优先按照接收专项计划推免生单位的需求推荐。

第四章 推免程序

第八条 组织实施

1.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和方案。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议后向教务处上报推荐名单,教务处进行名单公示,与学院累计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推免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接收院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推免生确定后,申请者须于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在系统中注册和填写基本信息,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填报志愿、确认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等环节。

第五章 推免材料

第十条 推免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塔里木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

2.加盖学院公章的本科正式成绩单及成绩排名证明,同时提供成绩单扫描件(命名方式:证件号码_姓名)。

3.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成绩单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具有学术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对推荐工作有意见、建议或申诉、举报,向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反映。

第十二条 如对推荐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或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复议的学生应填写《塔里木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下面简称复议申请表),提交相关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办公室或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在本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单位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审核学生复议申请,开展复议工作;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对超出复议范围或职责的复议申请,及时提交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议专家组,全面复查相关工作环节,形成复议结论,并告知相关单位和申请复议的学生。

3.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复议结论,按程序予以落实。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坚守诚信原则,不得自行放弃推免资格,不得任意更改推免申请类别与志愿。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推免名单前向学院及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同意更改。认定为不诚信的行为,学校将予以公示并记入个人学业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推免资格:

1.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2.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3.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明确已录取为推免生者,不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各学院须与学生签订协议,不得再参加本年度的毕业生双选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见当年推免工作通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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