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8〕8号
一、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塔里木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四、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二)除公共课、基础课外,不设置课程实验室,应以学科或专业设立实验室。
(三)鼓励以院为单位跨学科、跨专业设置综合性的实验室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四)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条件后,经学院申报、学校批准再建立实验室。
(五)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主管部门要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五、根据《塔里木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我校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须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仪器设备总值应在30万元以上。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房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教学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饱满的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64800 人时;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年总计实验工作量≥43200 学时,并承担有培养研究生任务或2项以上科研课题。
(四)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
(五)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六)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六、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二)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三)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硕士学位。
(四)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五)具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
七、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院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二)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院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报组织部备案。
(三)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教务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学院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八、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九、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