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8〕6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毕业(生产)实习的正常开展,提高毕业(生产)实习的质量,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财务预算设立专项实习经费,由计财处根据各学院经费预算,制定经费划拨分配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条 实习经费的分配原则是:保证基本费用,重点支持对专业技能影响重大的实习。
第四条 经费的分配办法是:各学院在每年2月向计财处报送下一学年度本院经费预算,学校根据专业实习特点和要求提出实习经费的分配方案。
第五条 实习经费主要用于:交通费,实习材料和工具费,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接受单位收取的实习费,学生科研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验费,保险费等。
第六条 实习过程中的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校教字[2002]01号和校计财字[2002]0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