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8〕6号
第一条 根据《塔里木大学实践教学工作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产)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技能的一次独立地、综合性地实际应用,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学生必须参加并认真完成毕业(生产)实习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如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毕业(生产)实习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实习地点、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考核办法。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方式、进度、场所、时间、指导教师、实习纪律等。指导教师根据实习计划和要求制定出实习大纲,并报实习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实习前的思想动员及各项准备工作,实习期间院领导要深入实习点检查实习进行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提交实习总结经院领导小组审阅后学院存档。
第五条 毕业(生产)实习的指导教师一般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能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
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实习地点和制定实习计划;
(二)制定实习大纲;
(三)做好实习的具体安排;
(四)全面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业务指导、思想教育、纪律检查和生活安排;
(五)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论文),并根据考核要求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毕业(生产)实习计划和大纲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详细地做好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应写出实习报告交指导教师审阅,没有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实习考核。
第七条 学生在毕业(生产)实习过程中要自学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定,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三天以内由实习指导教师批准。
(二)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院批准。
(三)七天以上由院申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点者以旷课论处,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教字[2001]0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