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实践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8-08-24浏览次数:

发〔20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紧密联系,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实际操作为主,获得感性认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一系列实践性教学活动。它包括公益劳动、生产劳动、专业劳动、认识实习、课程实习(设计)、科研训练、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践环节。

第二章 建设

第三条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整体优化的原则指导下,按照由浅入深,由单项到综合,循序渐近的认识规律,精选若干环节,建立符合本专业特点贯穿全学程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四条  列入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要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指导书及考核标准,有固定的时间保证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对搞好实践教学具要重要作用。各院系应切实发挥校内基地的作用,并不断搞好建设。有条件的院系还应建设比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六条  教师对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院系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需要,聘任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知识面宽、年富力强,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实践教学指导的骨干队伍。

第三章 责任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计划的协调,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全校性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负责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各实践环节教学(实习)计划、大纲、考核办法的制定,具体实践环节的落实、实施方案的制定、指导教师的安排、实习基地的确定、实习效果的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指导教师负责具体实习方案的制定、落实。实习的日常管理,指导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教学计划内的各类实践环节,必须按计划执行,认真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每学期中期,填报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课程实习随课程教学任务书填写,独立的实践环节必须单独填写。

第十二条  各实践环节在执行前,需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教务处一份备案。实施方案包括实习专业、人数、内容、地点、时间、指导教师等内容。实践方案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和重修,每个学生都应参加相应专业要求的各实践教学环节,如故不能参加者,需经院系申报后报至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经费是实践教学的保障,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按时、合理地分配经费。各单位对所分配经费在各环节间可作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用于实践教学,不能挪做它用。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各实践教学环节都应按照考核办法单独考核。考核结果可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者记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根据各专业对实践教学的要求,每位学生必须预加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对于因参加文艺(体育)活动,生病等特殊情况没有按期参加相应实践教学的,必须后期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后取得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根据本条例,对主要实践环节分别制定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塔里木农垦大学实践教学工作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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