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 2007-07-23浏览次数:

校教字[2006]7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主要手段,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运用知识,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学时数,开出基本教学实验。并要创造条件增开新实验和选修实验,应尽量向学生开放。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与学生所在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所有验证性教学实验,都应认真编写实验指导书,并在实验教学前发给学生人手一册。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由学生本人设计实验计划书,计划书中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实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情况选定采用各种实验教材,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应由学院审定并报大学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学院或实验室要制定实验教学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鼓励并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试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条  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经学院认可后方可参加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做实验前必须按实验指导书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迟到者,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时,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首先扼要讲明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学生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时要按时写出实验报告,严禁互相抄袭,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凡无故缺课者应以旷课论处,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安排时间补做

第十四条  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学生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 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者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教师评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应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数据不准确,绘图错误,字迹潦草辨认不清等)不予批改,退回重做

第十六条  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各学院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十七条  学院和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学院和实验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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