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11-02浏览次数:

校教发2022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5〕16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6〕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充分利用校内外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行导师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集聚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二章 导师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导师分类

(一)实践型导师。主要是学校教师、科研人员、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经验的导师。

(二)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导师。

(三)评审型导师。主要是具备一定的理论、实践能力,具有创新创业大赛评审经验,或具有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

第五条 师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具有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与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相关经验;拥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

(四)服从安排,积极配合学院及相关部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活动,且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六条 校外导师符合基本条件即可申报,校内导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创新创业课程教学经历;

(二)指导过校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按期结题;

(三)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并获得奖项;

(四)参加过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类培训班并获得相应证书;

(五)主持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1项。

第七条 导师遴选主要采取自荐、学院推荐或邀请等方式。申请或推荐人员须填写《塔里木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推荐表)》,由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签订聘任合同,并由学校颁发“塔里木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聘任证书”,聘期两年,聘用导师纳入创新创业导师库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导师库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核实后予以解聘:

1.一年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40小时;

2.聘期内无不正当理由2次未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指导活动和培训活动;

3.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名义,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影响创新创业导师形象或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创新创业导师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

第九条 导师职责与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与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

(二)研究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科研方法指导、学科前沿引导,指导学生科学选题、确定攻关方向、制定研发计划,定期开展咨询与辅导。

(三)指导服务。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五)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与培养、文化塑造等出谋划策,分析诊断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帮扶及跟踪指导。

(七)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等。

(八)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状,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十条 指导教师需根据自己的导师分类、擅长专业领域、现有科研项目或大创项目及曾指导获得的各类竞赛成果等完成个人简介并填写服务指导意愿,该简介将会一同录入创新创业导师库,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学生可结合自身项目需要,根据导师个人简介从导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导师人选,主动联系,商谈合作意向。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指导协议,报教务处备案后,正式形成指导关系。

 

第四章 导师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导师考核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学校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二条 导师报酬与奖励

1.校内外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咨询、讲座等活动,按照学校工资外劳务酬金发放规定,及创新创业活动有关奖励办法支付报酬。

2.学校创客空间入驻导师由学校创新创业办公室从导师库中遴选,按每人每年1000元发放课酬(需在创客空间开展面对面创新创业指导活动10标准学时)。

3.导师可指导在研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2项、校级2项。

第十三条 加强导师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导师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导师交流平台,开展工作交流,提升工作水平。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新创业大学生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指导仅供创新创业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判断决策时参考,创新创业学生所作出的判断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均与导师无关。导师直接或间接投资其指导对象,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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