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2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坚持育人为本、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激发学生的创造力,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为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的目的是为了丰富校园学术氛围,构建大学生创新实践平台,多方面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促进相应学科的课程教学改革,鼓励各教学单位以课程为单元,结合专业和课程实际在教学单位内或全校范围内开展大学生学科竞赛,为参加省级或国家级竞赛做好培育。
第三条 学科竞赛的范围包括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学会(协会)、学校及相关教学单位组织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竞赛。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四条 学科竞赛按主办单位和级别分类
(一)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二)国家级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三)国家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指教育部委托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四)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五)省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指由省教育厅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团体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家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六)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至少三个以上学院学生参加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七)院级竞赛:经学校认可,由学院学科竞赛管理中心组织,面向特定专业学生或全院学生开展的学科竞赛。为确保学科竞赛组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学校不认可院级以下机构或团队自行组织的学科竞赛。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团委主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我校大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
(二)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校内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由举办竞赛的教学单位和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在竞赛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教学单位和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二)确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及承办教学单位,负责项目审核及组织协调工作。
(三)学科竞赛经费统筹管理。学科竞赛经费预算、经费划拨等工作。
(四)组织学科竞赛的总结与经验交流,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承办教学单位职责
(一)制定当年的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计划。
(二)依据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订本单位所承办或主办的学科竞赛管理细则,将所承办或主办的学科竞赛作为本单位日常教学工作的一部分。
(三)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使得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四)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参赛及后续报销等工作,并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提供和保障培训与竞赛期间的场地、设备与仪器、辅助人员配备以及其他必要条件。需要指导教师的竞赛,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
(五)负责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指导教师,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确定相对稳定的负责人,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竞赛指导队伍,以保证竞赛取得好成绩。
(六)做好竞赛全程的宣传工作,并对竞赛全程进行督促检查。按时上报教师指导计划、竞赛经费预算等各类文档材料。
(七)竞赛结束后将书面总结、竞赛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报销材料复印件等报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并做好赛后的宣传、交流工作。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各类竞赛项目应组成指导教师组,设指导教师负责人一名,指导教师若干名,主要职责是: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内容与过程,按竞赛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竞赛的全过程。
(二)指导教师负责人应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角度出发,根据参赛学生特点,组织全体指导教师认真研究竞赛培训方案,制订并实施培训内容,检查培训与竞赛过程的各个环节,及时总结经验,修正培训方案等,对竞赛各项具体工作负责。
(三)指导教师应主动配合负责人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分配给自己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相关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每年12月底统一上报下一年度本单位计划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计划(需填写附表2《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计划表》),学校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方可进行竞赛的后续事宜,审核通过的项目将由学校资助举办,未通过的项目由学院自主举办。审核通过的项目需按照竞赛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时间按经济科目分类详细填报竞赛经费预算。
(二)竞赛承办单位需在竞赛开始前一个月上报《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及经费预算表》(附表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备案后予以实施。
(三)教学单位在组织校级及以上比赛时(不在当年学校审核通过竞赛计划内),必须提前上报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批通过并备案后,方可组织参赛。
(四)竞赛结束,参赛组织单位填写附表5《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总结》(含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与比赛文件、附表3《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及经费预算表》、附表4《大学生学科竞赛学生报名信息统计表》(纸质版及电子版)一起上报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院(部)自行组织的比赛在比赛结束后同样需要填写《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总结》并将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并交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以便备案。同时竞赛组织单位要通过网络、展板、交流会等形式做好竞赛交流及宣传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
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由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竞赛经费的使用坚持厉行节约、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竞赛经费用于竞赛所需的宣传资料费、印刷费、材料费(比赛耗材)、讲课(讲座)培训费、专家评审费、监考阅卷费、参赛费(会务费)、报名费、劳务费(组织比赛时聘用学生)、竞赛期间带队教师及参赛选手的交通差旅费、获奖学生奖励等。
第十四条 离校外出竞赛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给予市内交通补助20元/人/天,在前往比赛地点及返校途中,按80元/人/天给予用餐补助,如竞赛组织单位会务费中不包含餐费,需参赛选手用餐自理时,竞赛期间给予80元/人/天用餐补助,上述两项补助均按天数计算,不需出具发票。带队教师差旅参照校发〔2020〕24号《塔里木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比赛过程中的考试,监考费、阅卷费参照校发〔2017〕83号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考务工作费用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补考(缓考)考试标准按照60元/场/人发放监考费,5元/份发放阅卷费。赛前培训、讲座需提前一周将安排报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评审费、讲座费参照校发〔2015〕94号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专家讲座和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务费参照校发〔2021〕112号《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按照12元/小时计算。
第十五条 竞赛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费用在竞赛结束由承办教学单位审核有效票据后到计财处报销。如果经费超出预算审批额度,须经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经费及追加经费额度。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获奖奖励
(一)奖金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元/项.队) |
纳入《高校竞赛排行榜》的比赛项目 |
未纳入《高校竞赛排行榜》的比赛项目 |
全国学科竞赛一等奖(特等奖) |
2500 |
2000 |
全国学科竞赛二等奖 |
2000 |
1500 |
全国学科竞赛三等奖 |
1500 |
1000 |
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
1600 |
1200 |
省级学科竞赛二等奖 |
1200 |
800 |
省级学科竞赛三等奖 |
1000 |
600 |
注:1.《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竞赛目录(见附表1,该目录每年更新一次)。
2.获奖等级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3.同一个队或个人同时获得同类多等级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金不累加。
4.各类由政府举办的竞赛中获冠军、第一名、金奖视同一等奖;各类竞赛中获亚军、第二名、银奖视同二等奖;各类竞赛中季军、第三名、铜奖视同三等奖;各类协会、行业组织的竞赛以及各类竞赛中非等次化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奖的获奖等级由竞赛委员会决定。
5.年度学科竞赛计划审批通过的项目参照此标准进行奖励(如因本年度预算不够,标准可适当降低)。由学院自行组织的比赛若有经费进行学生奖励也可参照此标准。
(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竞赛获奖,由主办单位颁发统一的获奖证书,并可按照《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申请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奖励 指导教师奖励按照各学院绩效发放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教发〔2019〕7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