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5-01-02浏览次数:

校教发〔202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以学生为主的创新创业活动,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按类别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为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院领导为组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各项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宣传、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组织工作,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协调工作,各项目组运行经费、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初审、成果交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材料存档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公平立项。申请者要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以大二、大三为主体(五年制专业大四学生亦可申报),大一学生为辅,团队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成员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的学生组成团队。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1个项目,之前有未结题项目的项目组学生不得以主持人或参加人身份再次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的主持人限1人,且项目实施期间主持人必须为在校就读大学生。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由项目团队自选,也可以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推荐。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责任心强,具有项目研究、实践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的教师担任,负责审阅、指导项目内容。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指导教师需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指导学生经费使用、审查学生的研究结果等。为保证项目指导效果,项目执行期内待退休教师、拟外出学习教师、公务外派教师等不能全程履行指导任务的原则上不得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选题应具有创新性或创业教育效果,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学生优先选择面向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和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鼓励开展具有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选题需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激发学生创新创业思维,大胆创新,理性创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氛围。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人(或团队)提出申请,并填写《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指导教师所在学院按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学生项目申报书及推荐项目有关信息汇总表提交教务处。

(二)评审。学院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文本初审,并确定具体推荐项目及推荐排序。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推荐排序,遴选出入围省级和国家级的评审项目,组织专家按学科大类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综合评判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和改进建议。择优推荐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同时,根据学院推荐排序确定校级项目,并对所有项目进行汇总公示。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题。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开题,并填写《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同时,学院统筹做好项目的任务制定和经费预算的审定工作。

原则上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实施期为1-2年,项目实施期为2年的可以申请提前1年结项。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检查。项目所在单位应定期抽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在项目中期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并提交《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主要汇报任务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项目指导教师应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并按照《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过程记录册》的要求认真填写指导记录,项目过程记录册是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因客观原因必须对项目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于结项前半年填写《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经项目组全体成员、指导教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项目结题验收,校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组织验收,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项目应按照立项文件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和《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报相关学院,由学院统一收齐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优秀率不得超过当期项目总数的10%,延期项目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七条 结项要求。

(一)必要条件

国家级项目撰写不少于10000字的结题报告;省级项目撰写不少于8000字的结题报告;校级项目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结题报告。同时,各级项目需撰写并提交调研报告。

(二)选择条件

1.学术论文;

2.专利;

3.实物;

4.软硬件研发制作;

5.参与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

6.创业类项目以团队成员为法人创办自己的企业;

其中省级和国家级项目除完成结项的必要条件外,还需在选择条件中完成任意一项;校级项目完成必要条件方可参加结题验收。

项目研究成果需是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导师可为通讯作者,成果属于塔里木大学所有。发表论文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项目来源: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所有成果均应为项目研究的原创成果。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后,各学院需做好项目材料归档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做好项目结题结果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对于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无明显进展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反财务等有关管理规定,研究成果存在抄袭、购买等学术不端的问题,以及不参与中期检查的项目将被终止研究,并追究项目管理单位、团队相关成员和指导教师的责任,被终止的项目相关成员及指导教师2年之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及承担指导工作;项目验收结果为延期的指导教师1年内不得再次成为新项目指导教师,终止和延期项目所在学院下一年度酌情减少项目立项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设立专项经费,经费由学校调配中央专项资金、兵团专项资金和统筹资金进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和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管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统筹下,用于支付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及使用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学校将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经费支持,校级项目原则上0.1万元/项;省级:人文社科创新项目0.5万元/项,自然学科创新项目0.6万元/项创业训练项目0.75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1万元/项;国家级:人文社科创新项目1.0万元/项,自然学科创新项目1.2万元/项创业训练项目1.5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2万元/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立项当年将划拨资助经费的5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校级项目立项当年一次性划拨资助经费。学校可根据项目及总经费执行情况对资助经费或当年划拨经费进行增减。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方式,教务处根据财务预算统一划拨立项项目经费,学院具体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批准和监督。项目各项经费报销比例原则上应与任务书中“经费使用计划”相符。中期检查或验收时终止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的项目不得再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及财务报销规定使用经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版面费、差旅费等开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报销单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至财务处报销。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省部共建实验室、兵团重点实验室、省级教学实验示范中心、学校的实习基地、创客空间等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免费面向学生开放,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提供优先使用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原校教发〔2019〕9号《关于修订〈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废止。


                                                  塔里木大学教务处

                                              2025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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