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2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保障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创新创业学分由理论学分和实践学分构成,理论学分指通过创新创业理论课程学习获得的学分,实践学分指通过创新创业训练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获得途径
第三条 创新创业理论学分学生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理论课程《创业基础》和《创业管理》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1.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获得知识产权(包括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作品等成果;
4.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并取得奖项;
5.获得技能证书(包括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行业类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6.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
7.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课程。
具体情况详见第五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其中1-4项主要完成单位为塔里木大学。
第三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按如下表格规定执行,表中所列内容均为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方可予以认定。
(一)科研训练
项 目 |
标 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国家级 |
5.0 |
验收合格及以上者,负责人按表中分值赋分,参与人计2.0学分。 |
省级 |
4.0 |
校级 |
3.0 |
参与教师纵向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5.0 |
根据结项证书进行分值赋分。 |
省级 |
4.0 |
校级 |
3.0 |
参与教师横向课题 |
2.0 |
根据结项证书进行分值赋分。 |
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同一年度每人只可申报1项。
(二)学科竞赛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
国家级 |
(特)一等奖 |
5.0 |
1.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只认定最高级别奖项。 2.负责人按表中分值赋分,其他参与人员减0.5赋分,最低按0.5分计。 3.同一竞赛项目,同一年度每人只可申报1项。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3.5 |
优秀奖 |
3.0 |
省级 |
(特)一等奖 |
3.5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2.5 |
优秀奖 |
2.0 |
校级 |
(特)一等奖 |
2.5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5 |
其他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特)一等奖 |
4.0 |
1.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部门)统一组织的竞赛方可申请,社会团体或学生个人自行参加的比赛不予认定。 2.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只认定最高级别奖项。 3.列入《高校竞赛排行榜》(详见《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中的竞赛按表中分值赋分,其余竞赛减1学分,最低按0.5分记。 4.负责人所获学分按表中分值赋分,其他人员减0.5学分,最低按0.5分计。 5.同一竞赛同一年度每人只可申报1项。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2.5 |
优秀奖 |
2.0 |
省级 |
(特)一等奖 |
2.5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5 |
优秀奖 |
1.0 |
校级 |
(特)一等奖 |
1.5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0.5 |
(三)知识产权
项目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发明专利 |
5.0 |
1.专利和著作权的第一所属单位为塔里木大学。 2.学生创作专利需来源于教师课题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 4.若第一完成人为教师,学生参与完成的项目,第一参与学生可视为第一完成人加分,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分,减完即止。 |
实用新型专利 |
3.0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2.0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四)发表论文或作品
项目 |
项目及标准 |
获得学分/篇 |
认定标准 |
发表 论文 |
被SCI、EI、CSSCI、CPCI-S收录 |
6.0 |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或维普或超星等平台检索。 2.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若第一完成人为教师,学生参与的作品,第一参与学生可视为第一完成人加分,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分,减完即止。 3.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等作品(校级刊物发表作品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1个学分,仅限文学和艺术学科门类相关专业学生申报)。 4.以上作品完成单位均为塔里木大学。 |
中文核心期刊 |
4.0 |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1.0 |
国际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2.0 |
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1.0 |
省部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
0.5 |
发表 作品 |
国家级 |
3.0 |
省级 |
2.0 |
校级 |
1.0 |
(五)创业活动
项目 |
标准 |
认定 学分 |
认定标准 |
自主创业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为3-5人的公司 |
4.0 |
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需审核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为6-10人的公司 |
8.0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10人以上的公司 |
12.0 |
创业培训 |
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
0.5-1.0 |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主要包括GYB、SYB课程)和培训活动等。GYB认定0.5学分、SYB、宏志助航就业能力培训认定1学分;其他培训一期认定0.5学分,且每位学生只能认定一次。 |
(六)技能证书
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由所在学院进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最高不超过2学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进行认定,未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内的行业类专业技能证书,由相关学院统一提出申请,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进行认定后方可进行加分。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登陆塔里木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提交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学生打印申请表1份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公开发表刊物或作品复印件应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等)提交至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学生所获证书、奖状等材料都应在获得的当前学期内进行申请,原则上过期不予申请。
(二)认定审核: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对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学分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将创新创业学分登录进学生成绩单。经认定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将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三)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情况:
1.未经我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2.非我校或学院(部门)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
3.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4.各级各类志愿者服务、文体活动、社团活动等;
5.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机动车驾驶证等不属于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
6.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劳动教育及实践等;
7.本办法认定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8.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
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创新创业学分预警工作
第七条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需修够2学分,为保证学生在毕业前能顺利修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校将在每年的春季学期对大一、大二、大三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学分自查和预警工作,对还未申报或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大一、大二学生进行提醒,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还不满2学分的大三学生进行预警,各学院需对被预警学生的加强沟通和辅导,组织被预警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督促被预警学生在毕业前修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各学院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相关文件的修订及学分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学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教发〔2022〕10号文件废止。
塔里木大学教务处
2025年1月2日